
10月26日九八策略,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,云南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走私珍贵动物、珍贵动物制品的案件。本案中,被告人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缓刑二年,并处罚金20000元。
法院审理查明,2023年11月14日下午,岩某某携带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穿山甲鳞片,驾驶老挝牌照车从磨憨口岸旅检通道入境。勐腊海关关员对车辆查验时,从驾驶座与副驾驶座中间扶手箱内查获穿山甲鳞片一袋,遂将该案移交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办理。
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,查获的穿山甲鳞片净重705.16克,来源于鳞甲目穿山甲科穿山甲属马来穿山甲Manisjavanica,马来穿山甲被列入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》,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,列入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》(CITES)附录I,价值人民币125184元。
2025年8月7日,被告人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,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,签署了《认罪认罚具结书》。法院审理认为,岩某某非法携带珍贵动物制品进出国(边)境,其行为已触犯刑律,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,最终法院作出如上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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